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: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交还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,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(不不含增值税)70%以下,归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,应当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白酒消费税征税管理的通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80号)规定的核价办法,核定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。上述销售单位是指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白酒消费税征税管理的通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80号)附件《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(全面推行)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。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。
此前已再次发生但仍未处置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继续执行。前日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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